教学研究立项与管理暂行办法
(郧医行发[2003]28号)
根据湖北教育厅关于教学研究立项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研究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研究立项
第一条 教学研究立项范围
1、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坚持教书育人,推进素质教育,探索教育规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研究和实践。
2、调整专业结构,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增强,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研究与实践。
3、加强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教风学风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
4、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改善教学服务条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
第二条 教学研究立项的申请对象、立项重点、组织管理单位和申请立项程序。
1、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的申请对象主要是我校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者、教育研究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立项的重点是在高等教育教学中进行的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2、我院教学研究立项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申请人申报教学研究立项,须填写《郧阳医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于每年四月底前报教务处,过期不予受理。教务处对立项申请应及时审查汇总,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即予立项,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3、评审通过立项的项目,视其研究价值和工作量大小,学校给予经费资助,并选择那些研究指导思想明确、有较强工作基础和研究能力、具有创新性研究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项目所在单位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应按1:1的比例配套投入资助经费。
4、那些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有较大应用价值和现实需要,而又未参加立项的课题,可作为“学校委托项目”,直接委托给有研究能力的项目负责人或研究组,实行委托研究,视同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一样管理。
5、校级教学研究立项是推荐申请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的基础。每年申请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立项时,原则上在当年校级立项的基础上推荐。
第二章 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凡纳入立项管理的教学研究项目,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成果。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间自发文公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教务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凡未按计划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或完成研究任务者,将终止对该项目的经费资助或取消该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者,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研究时间。
第四条 凡纳入立项管理的教学研究项目,均由财务处为其建立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个人账户。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之前,项目负责人可以凭发票报销60%的项目经费,剩下的40%须待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后方能报销。凡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五条 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只限于调研费、实验费、资料和资料查询费、复印费、学术交流费、论文版面费和项目鉴定费等。
第三章 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
第六条 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结题验收。其中,校级重点项目、省级以上项目以及项目管理单位或经费资助单位要求作鉴定的项目,还必须作成果鉴定;项目负责人认为有鉴定必要的其他项目也可作成果鉴定。
第七条 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由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向教务处提出鉴定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应对项目是否达到鉴定要求进行认真审查。申请鉴定时应报送如下材料:
1、凡拟申请鉴定的校级和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须填写《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
2、提交研究成果鉴定材料一套(一式三份),包括:
(1)该研究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及审批文件;
(2)该研究项目的结题总结报告;
(3)该项目研究成果,包括发表的研究论文或着作,实证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
(4)相关的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或应用效果证明报告;
(5)国内该领域同一项目的研究对比查询报告(省级项目必须提供);
(6)对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或办学效益的分析报告(省级项目必须提供)。
3、拟聘请鉴定的专家组建议名单。其聘请对象必须是熟悉该领域的专家、教授。其成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本单位的专家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省级项目校内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八条 教务处收到鉴定申请和材料后,即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或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省级鉴定。凡通过鉴定的教学研究成果,均发给《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并登记建档,作为申报教学成果奖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之一。
第九条 凡拟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和省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通过校级鉴定,凡拟申报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应通过省级鉴定。
第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单位缴纳。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成果的奖励依据我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