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双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教育资源效益,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择业竞争能力,学校决定面向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实行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双学士学位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修读辅修专业
(一)辅修专业设置
根据社会要求和学校现有专业设置,由各系按照教学资源等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并提交辅修专业培养计划安排表),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设立。经批准设立的辅修专业由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
(二)修读辅修专业具备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校本科生,从第三学年开始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2、前两学年内修读的主修专业课程全部合格,且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三)辅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基本要求
1、辅修专业培养计划
辅修专业培养计划学分总量控制在30-35学分之内(每1学分为18学时);教学时间安排在每周六、周日(即双休日)及暑假期间;执行教学计划起点是第五学期初,终点原则上为第七学期末。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相冲突,每学期最后3周内辅修专业不排课。
2、课程设置与教学基本要求
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所修课程必需覆盖相应专业的主要课程。课程开设一般为每学期2-3门,约8-10学分。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安排必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暑假期间开设课程应尽可能避免一门课程单开。
(四)报名与录取
1、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须在第四学年期末考试前由本人根据学业情况自愿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按照修读辅修专业条件逐一审核,并向各辅修专业开设院(系)推荐。
2、辅修专业新生录取工作在第五学期开学2周内,由各开设系严格考核后,择优录取,同时公布录取名单,并送教务处备案。
3、辅修专业录取学生达到25人以上时,由教务处批准单独开班;少于25人则采用随相应班级听课或申请自修等其它方式学习。
(五)注册与收费
1、被录取的学生应在录取名单公布之日起3天内按有关规定到财务处缴费并持缴费收据到开设辅修专业的系报到注册。学生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校概不退回所缴经费。
2、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一律凭辅修专业开设系签章发给的本学期听课证上课。
(六)教学管理
1、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管理仍由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开设系负责管理,每学期开学时将上一学期的学业或成绩报教务处备案,并应于第七学期末将辅修专业学生考核成绩汇总表转学生主修专业所在系归入学生档案。
2、修读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绩点制记载,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取得相应学分。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由辅修专业开设系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教务处每学年抽考1-2门课程。
3、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主修专业系应向辅修专业系说明情况,并出具书面证明。辅修专业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实践环节除外)结业考试并取得成绩。辅修专业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可在规定的辅修期内重修。
4、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主修专业系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高于辅修专业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辅修专业系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学生辅修专业成绩档案,并及时将此类情况以书面方式报教务处。
5、辅修专业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的获得。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1)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连续两学期累计不及格门数超过3门;
(2)每学期主修专业课程有2门或2门以上不及格。
达第(2)条者,由主修专业所在系通知辅修专业系及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7、对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可认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8、因某种原因,学生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时,应向学生所在系申请办理退修手续,由学生所在系报辅修专业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备案。
9、学生在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全部课程的同时,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获得该辅修专业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书。
二、攻读双学士学位
1、符合修读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跨学科门类修读专业过程中,成绩优秀,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开设系遴选,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辅修专业的基础上攻读双学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课程(含辅修专业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应单独安排,其学时为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时的1/3至1/2。
3、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主要课程出现不及格或在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学校取消攻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4、被批准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如未能取得第一学士学位,则无论其第二学位的学分修满与否,成绩达到规定标准与否,均不能对其授予第二学位。但如果其修读的课程、学分符合辅修专业要求,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其所修的课程成绩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单中。
5、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学籍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6、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交费。
7、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修读的另一个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要求时,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8、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延长学制一年。其延长期的学籍日常管理由修读第二学位的所在系管理。
9、学位发放办法参照《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