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若干规定
根据全国二次高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发[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临床实践教学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临床实习基地和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床实践教学是我院各院(系)、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最后教学阶段,其目的是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社会医德、医风,树立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学生在医疗实践中学会运用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去认识疾病与防治疾病,不断开发智力与提高能力,为毕业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 教学基地是高等医学院校进行临床实习教学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加强临床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是保证医学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条件,是高等医学院校教学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院将按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字[1992]8号)文的有关精神,对临床教学(实习)基地进行认可与管理。各院(系)目前已有的实践教学基地应于2005年7月15日前报教务处备案。今后拟开拓的实习基地必须在选定后报教务处审定同意,方可与对方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或安排实习生实习。
第三条 根据我院办学多层次、多类别、多专业的现况,结合各院(系)规模大小,依照优势资源共享、相对独立使用、稳定本科教学、便于教学管理的原则,将我院现有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相对分配给本部各院(系)各专业、药护学院、成教高职学院(专科部)管理使用(见附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我院临床实践教学实行校、院(系)两级负责制。教务处代表学校对全院各院(系)各级各类临床教学行使规划、协调、监督等职责;各院(系)在教务处统一领导下对本院(系)临床实践教学行使教学安排、基地巩固与拓展、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实践教学工作等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拟制全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全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的选定审核和统一调配使用;负责各院系共同使用的教学基地的管理、巩固与建设;配合各院(系)巩固与拓展各院(系)独立管理使用的实践教学基地。
2、负责制定评选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办法并组织实施;配合学工处组织优秀实习生评选与表彰。
3、督促各院(系)制定各专业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并检查计划的贯彻与落实。不断研究和改革临床实践教学,每年组织校级专家1-2次对相关专业实习生进行巡回教学,以督促和检查各院(系)开展强化训练和巡回教学,努力保证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4、负责审批各院系、专业制定的强化训练和巡回教学计划;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临床技能考核;负责审核各专业实习生鉴定表;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临床教学工作研讨会。
5、协助分管校长管好、用好实践教学经费。
第六条 各院系职责
1、负责巩固和拓展本院(系)实习基地,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
2、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拟制各科实习计划大纲、实习轮转表、实习生鉴定手册及实习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各院系领导每年不得少于3人(次)、班级辅导员不得少于6人(次)深入各教学(实习)基地,掌握教师带教和学生实习情况,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检查教学计划的完成情况。各院系领导和班级辅导员深入各教学(实习)基地后必须及时向教务处提交检查情况书面报告。
4、每年至少组织2次本院(系)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对所属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巡回教学,并将巡回教学情况书面报教务处。
5、合理使用本院(系)实践教学经费。
第三章 实习教学管理
第七条 实习期间,由各院负责定期组织实习教学检查(巡回教学)。教学检查小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教师、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检查时间、内容和方法由各院(系)自定,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以便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实习期间安排二轮出科考试。实习期间的考核成绩按出科理论考试占30%,临床技能考核占70%计。
第九条 实习期间,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科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学科的出科考试,其成绩记以“零分”。视其具体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给一次补考(含实习)机会。
第十条 各科实习结束时,实习学生认真地填写“毕业实习鉴定手册”。实习全部结束,由实习组长负责收齐、交医(教)务科,经实习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回校后交各临床医学院或系部审核存档。
第十一条 由教务处负责定期组织全校教学(实习)基地综合评估,为加强基地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