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社会需求实际,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为培养学生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规范实习管理,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是针对医学类各专业实习工作制定的,其他非医学专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一节 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通过临床实习,使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密切联系实际;巩固和加深医学基本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基本诊疗技术;培养学生临床思维与分析问题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接触社会和了解实习环境,以增强对专业的感性认识,努力提高政治觉悟、道德水准和医学技术水平;
2、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熟悉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方法和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的初步知识;
4、努力学习,巩固和加深医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与预防,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节 实习计划和大纲
第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由各系制定实习计划。各系在每年的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实习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送学院实习管理部门。
第三条 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计划,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实习管理部门审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制订实习大纲,经主管院长审查后报学院实习管理部门备案。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实习的目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和形式;
3、实习的地点、方式和时间分配;
4、实习成绩考核的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五条 为保证实习质量,学院必须组织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等。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三节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全院各类实习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实习管理部门是全院各类实习的主管机构。各系全面负责本系学生的医学实习工作。
1、院实习管理部门职责:
①审定各系制定的年度实习计划;
②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确定并分配各系实习经费定额指标;
③检查各系当年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按照教学计划,解决各系实习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④协调并组织各系开展巡回教学和轮转出科临床技能考核,抽检实习质量;
⑤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工作。
2、各系职责:
①组织制定并申报年度实习计划,负责编写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②协助实习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医学实习工作年会,联系落实实习基地,做好实习的思想动员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实习队组织;
③深入实习医院、了解实习情况、检查实习质量,并进行实习指导;
④做好实习成绩的审定工作。实习结束,各系根据实习基地的意见,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将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表签署意见后归学生个人档案;
⑤协助实习管理部门制定实习基地建设方案并组织建设实施工作;
⑥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申报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十二月底写出当年实习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建议)并将实习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报送学院实习管理部门。
第四节 实习基地建设
第七条 选择实习基地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实习基地。
第八条 实习点的建设坚持就地就近和相对稳定原则,在邻近地区选择三甲医院集中(三所以上)的城市,加大投入,建设学生学习和生活设施,使实习学生集中管理。
第九条 在以城市为中心的大型实习基地,派驻带队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处理与实习医院的事务联系。带队教师的派选应来自院内各个教学、行政职能部门的中青年教师(尤其是准备晋升中级、副高职称的老师),每期3-6个月。带队老师在实习基地的表现应与其个人的利益(年终考核、晋升、奖金分配)挂钩。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与实习医院的科研合作,达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为临床实习打下良好科研和教学基础。
第五节 实习医生的职责与要求
第十一条 实习医生应按照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在上级医师和护士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一定数量病床(每人5—10张)的医疗工作并对上级医师负责,服从其工作中的一切指导。
第十二条 实习医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基地的一切规章制度,按照工作程序办事。
第十三条 实习医生要爱护公物和医疗器材,如有损坏应按医院规定自费赔偿,在实习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向上级医师请假或冒领药物、开假处方,一经核实,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第十四条 在实习期间,实习医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非自己新自处理不可时,应向实习组长书面提出申请,交上级医师,一天内科主任批准;2—7天需经科主任同意后经医院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者,须经学院批准。违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习医生因病休假必须持所在医院诊断书,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并报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实习医生在内外科实习期间,累计假期超过所在科室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的,其他各科超过二分之一的,应在毕业后补足实习,实习期间病、事假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五分之一,应重新进行实习,补足实习和重新实习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节 实习成绩的评定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的考核:
1、考核与评定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应根据实习任务与内容并结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综合考核;
2、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或实习日志、报告等。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
实习成绩在每一学科实习的最后三天,由科室主任召集指导医师、护士长(或护理部代表)和实习医生代表一起进行共同评议,最后由主管医师将考核和考试成绩填入“实习成绩册”中,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医院主管部门签章,实习结束时交或寄各系。实习成绩的鉴定应从严要求,可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评定。
第十九条 实习医生的各科实习鉴定成绩表不得任意涂改、撕毁、伪造,一经发现后经核实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节 实习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实习管理部门将年度实习经费分配给各系,由各系统筹安排,实行全额包干使用。学院实习管理部门管理经费包括:学生的实习费、住宿费,教师的巡回教学和技能考核差旅费、课时费,带队教师的费用,新建和扩建实习基地的费用;各系管理经费包括:本系领导和教师巡查学生实习的差旅费、学生赴实习点的差旅费。
第八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非医学专业的实习工作,根据专业自身的特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